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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1/21


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个月,从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社区门诊、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享受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加了住院补充险的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在享受基本险和大病险待遇的基础上,还可按规定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医保个账的,从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医保个账待遇。

(一)社区门诊统筹待遇

(二)特定门诊待遇

参保人按照特定门诊规定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其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内,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75%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1.参保人患有下表所列疾病时可按规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待遇:


2.参加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患有下表所列疾病时,可按规定申报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门诊待遇:


特定门诊年度基本医疗费限额按月核定,同时申报同一险种两种以上(含两种)特定门诊疾病时,年度基本医疗费限额以实际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础,增加2000元/年,按月核定。 

(三)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的符合住院就医管理、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本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相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基本医疗待遇的计算公式:

报销金额=(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费用-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住院医疗费用待遇部分)


(四)医保个账待遇

参加医保个账的参保人每月缴费标准及划入医保个账标准见下表,已划入医保个账的资金由本人管理使用,用于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在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预防接种、健康体检、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相关费用。

医保个账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